Law-lib.com 2025-9-2 19:52:35 財金司
為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5〕22號)有關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s://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日
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標】為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修復的權利。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修復。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主體,是指在“信用中國”網站依法公示失信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信用修復定義】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請,由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公示,是指歸集機構整合相關信用信息并記于信用主體名下后,對依法可公開的信息在信用網站進行集中統一公示。
本辦法所稱的移除,是指歸集機構移除信用網站記于信用主體名下的失信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第四條【失信信息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異常名錄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設列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適用范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以下統稱“信用平臺網站”)開展信用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統開展信用修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對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信用修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轄區內信用修復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信用修復相關工作。
國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間信息中心承擔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復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類標準
第七條【分類原則】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且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相關義務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八條【輕微失信】 本辦法所稱的輕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簡易程序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信息;
(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受到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異常名錄等信息;
(四)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符合輕微失信的情形;輕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第九條【一般失信】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年。
第十條【嚴重失信】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
(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符合嚴重失信的情形。
嚴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
第十一條【具體標準制定】 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分類原則,制定本領域失信信息具體分類標準,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統一發布。行業主管部門未制定具體分類標準的,按照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對信用信息公示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信用修復的辦理
第十二條【修復方式】信用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異常名錄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統一接收】“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收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政處罰、異常名錄等信用信息的修復申請,并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推送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修復。
第十四條【申請條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信用主體,可以向“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
(一)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所規定的義務;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應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等證明材料;
(二)信用承諾書;
(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辦理期限】“信用中國”網站一般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信用修復結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中國”網站推送的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因案情復雜或需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結果反饋】行業主管部門準予信用修復的,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信用修復后,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及時終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更新相關信用評價結果,解除對相關信用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
行業主管部門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異議申訴】信用修復申請人對信用修復不予受理決定或不予修復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直接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信用中國”網站收到異議申訴申請后應及時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申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
第十九條【停止公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示。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平臺網站。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修復限制】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
第二十一條【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 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間,重整企業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臨時屏蔽違法失信信息,臨時解除可能影響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的管理措施。
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未執行成功的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恢復其原有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狀態。
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重整企業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確認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執行完畢的裁定書,向“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辦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建立信用修復制度的,由認定單位受理相關修復申請。
尚未建立信用修復制度的領域,“信用中國”為有關部門和地方開設賬號,由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辦理修復。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配合國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間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修復相關工作。
第四章 信用修復的協同聯動
第二十三條【線上運行】 國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間信息中心應當保障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信息處理等流程線上運行。
第二十四條【地方同步】 地方信用平臺網站運行機構應當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協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條【部門共享】信用平臺網站與認定單位、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建立信用修復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第三方機構的信息一致性】 從“信用中國”網站獲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更新機制,確保與“信用中國”網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國”網站信息為準。
國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間信息中心應當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更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及時更新修復信息的機構,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修復的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
第二十七條【誠實守信】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受理申請的單位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免費服務】各地方各部門開展信用修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有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修復、直接或變相向信用主體收取費用的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督促指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用修復工作的督促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修復政策。鼓勵開展各類誠信宣傳教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8號)同步停止執行。
日期:2025-9-2 19:52:3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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