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刑事犯罪判處管制是否妥當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刑事犯罪判處管制是否妥當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刑事犯罪判處管制是否妥當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般刑事犯罪判處管制是否妥當的請示的復函
196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6月30日〔61〕法秘字13號請示,已經收到。
對處理小偷小摸、賭博、投機、通奸等人民內部一般違法行為,主要是批評教育問題,可根據具體情節采取個別教育、傳訊教育、當眾檢討、賠償道歉、檢討具結等辦法處理。只對其中個別的,如賭頭賭棍或投機牟利擾亂市場情節惡劣的,可以依法罰辦。通奸問題一般只能作個別教育,嚴重的作個別處理,不能提到群眾中去檢討批判。對小偷小摸、賭博、投機、通奸等一般違法行為,采取判處管制的辦法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