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復(節錄)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
甘肅省公安廳:
你廳勞改局(63)公勞管字第201號《關于對群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的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對于群眾要求保釋的、家庭確有實際困難的勞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釋放和監外執行的辦法保釋。個別罪犯改造良好又確因家中有實際困難,群眾要求放回,當地公社或公安機關來信證明的,可以采取假釋的辦法處理。假釋的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有悔改表現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會治安的罪犯。(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