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安置平反釋放后無家可歸人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安置平反釋放后無家可歸人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安置平反釋放后無家可歸人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安置平反釋放后無家可歸人員的通知
198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地按照中央〔1978〕78號文件的規定,糾正了一大批冤、假、錯案,成績很大,深得黨心民心。但善后安置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對一些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的人,安置不落實,來信來訪的人很多,他們反映:“平反前還有生活出路,平反后倒無法生活了。”這是不符合我們黨的政策的。為了把黨的政策落到實處,請各地按照中央〔1979〕96號文件的精神,對平反釋放后無家可歸、無親可投人員的安置和戶口問題,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撤銷原判、宣告無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被釋放的人員(包括已經留場就業的),原來沒有工作,平反釋放后無家可歸、無親可投,有勞動能力,社會上安置有困難的,本人愿意在勞改單位工作,可作為國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勞改單位。所需勞動指標,由勞動部門按實際安置人數匯總告省、市、自治區計劃、勞動部門,年終予以承認。
二、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的,由捕前戶口所在地政府負責安置,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已在勞改單位就業的,本人愿意繼續留在勞改單位,由勞改單位發給適當生活費養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