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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19-12-31
    2. 【標題】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19年第29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ah.gov.cn/public/1681/8240851.html

    7. 【法規全文】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通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下列特殊設防類建設工程以及部分重點設防類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的部分重點設防類建設工程,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依法確定,報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企業等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對已經完成區域評估范圍內的有關建設工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建設單位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相應抗震設防要求。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項目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依據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規定,除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外,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負責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審定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不履行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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