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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2025年)

    1. 【頒布時間】2025-8-22
    2. 【標題】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2025年)
    3. 【發文號】證監會公告〔2025〕1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6. 【法規來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579225/content.s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2025年)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2025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2025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5〕14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8月22日

    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一、將《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更名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有效實施證券公司審慎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相適應,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是指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基礎,結合公司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按照本規定評價和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適時調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指標與標準。”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五、將第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

    中國證監會在分類評價復核中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勤勉盡責。”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主要根據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實力、創新能力、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

    七、將第八條修改為:“設定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基準分為100 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

    八、將第九條修改為:“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分: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責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采取監管談話,責令處分有關人員,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采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限制股東權利或責令轉讓股權,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的,每次扣2分;

    (五)公司被采取限制業務活動6個月以下,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1年以下的,每次扣2.5分;

    (六)公司被限制業務活動超過6個月,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超過1年的,每次扣3分;

    (七)公司被實施警告、罰款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實施警告、罰款行政處罰的,每次扣3.5分;

    (八)公司被實施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實施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采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4分;

    (九)公司被實施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每次扣6分;

    (十)公司被實施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8分。

    證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并評價,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予以扣分;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以及納入合并評價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采取限制業務活動等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按以上原則全額扣分。”

    九、將第十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被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暫不接受提交的相關文件、限制從事相關業務或者限制會員權限、資格等紀律處分的,每次扣1.5分;被采取其他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授權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采取措施的,比照執行。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反自律監管規則的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按上述原則予以扣分。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以及納入合并評價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或者子公司違反自律監管規則的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

    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就同一事項對證券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人員實施多項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項實施同一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證券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人員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十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客戶權益保護和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存在一定問題,按具體評價標準每項扣0.5分。已按本規定第九條予以扣分的,不重復扣分。”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且事實情節清晰,在評價期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評價指標方面存在問題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標準進行扣分,合計不低于1.5分。”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三款:“證券公司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評價指標方面存在問題,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有效減輕或消除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標準至多扣1分。”

    十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業務發展狀況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對應的具體指標或計算口徑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確定: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 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 分,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 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規模占自營投資總規模的比例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規模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0.25 分;

    (五)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 分,或者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其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規模占其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比例達到40%、30%、20%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六)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銷售權益類基金保有規模增量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或者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資產規模位于行業前10%、20%的,分別加1分、0.5 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七)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機構客戶買賣證券交易額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代理機構客戶買賣證券交易額占代理全部客戶買賣證券交易額的比例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 分、0.5分,或者基于柜臺與機構客戶對手方交易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八)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10 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或者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九)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證券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30%、20%、10%,且營業收入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十)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凈資產收益率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分;

    (十一)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投入金額位于行業平均數以上,且投入金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項所列措施,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被扣分,或者境外子公司發生重大經營風險或違法違規的,不適用本條對應業務項的加分,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十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證券公司最近3個、4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 分、3分;新設證券公司經營不滿3年但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參照最近3個評價期內持續達標予以加分;證券公司被實施風險處置,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危及公司的持續經營,在評價期內通過變更控股股東等方式完成重大風險化解處置的,參照新設證券公司的相關標準執行;”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刪除。

    十四、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單位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企業文化建設情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服務資本市場重大改革情況、功能發揮情況等進行專項評價。”

    將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及專項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評價最高可加或扣3分。”

    將第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經專業評價機構評定,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客戶投訴是由于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進行扣分。”

    十五、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評價結果,事先確定A、B、C三大類別公司的相對比例,并根據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具體確定各類別、各級別公司的數量。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在市場變化中能較好地控制業務擴張的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十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者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或者沒有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報告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重要信息及變動情況,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可視情節下調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級別。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托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為D類。

    曾因適用前款規定被下調分類評價結果級別的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其自身或其負有責任的人員因同一事項被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不重復扣分,相關風險事件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的除外。”

    十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在自評時,若不如實說明存在問題,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將在應扣分事項上加倍扣分;自評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將視情節輕重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下調1至3個級別。

    證券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評價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為D類。”

    十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以及證券公司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的信息為準。”

    十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按照證券公司自評、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復核的程序進行。”

    二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自評。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采取的監管措施,經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署確認后,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一、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在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進行復核并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原則上于每年7月15 日之前將分類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對其分類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評價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述后1個月內予以答復。”

    二十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證券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迅速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并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證券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二十三、將第六章章節名稱修改為“分類評價結果使用”。

    二十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將作為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考慮因素。”

    二十五、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審慎性考慮因素。”

    二十六、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確定不同級別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二十七、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中國證監會授權的單位使用,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評價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二十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控股的證券子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咨詢、私募資產管理、另類投資等業務的子公司,可以合并納入母公司分類評價,母子公司合并評價的,母公司的分類評價結果適用于子公司。”

    二十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是指凈資本、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等指標;

    (二)本規定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授權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數據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本規定所稱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是指公司一級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等,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公司及其納入合并評價的控股子公司的保薦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以及從事證券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等。”

    三十、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本規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證券公司審慎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相適應,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是指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基礎,結合公司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按照本規定評價和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

    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適時調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指標與標準。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第四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

    中國證監會在分類評價復核中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勤勉盡責。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按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見附件)進行評價,體現證券公司對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及操作風險等管理能力。

    (一)資本充足。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凈資本以及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二)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三)全面風險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識別、計量、監測、預警、報告、防范及處理各類風險的情況,體現其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聲譽風險管理能力。

    (四)信息技術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治理、信息技術安全、數據治理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五)客戶權益保護。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六條 證券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司法機關采取的刑事處罰措施,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行政監管措施及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 證券公司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主要根據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實力、創新能力、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八條 設定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

    第九條 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分: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責令改正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采取監管談話,責令處分有關人員,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采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限制股東權利或責令轉讓股權,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的,每次扣2分;

    (五)公司被采取限制業務活動6個月以下,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1年以下的,每次扣2.5分;

    (六)公司被限制業務活動超過6個月,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超過1年的,每次扣3分;

    (七)公司被實施警告、罰款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實施警告、罰款行政處罰的,每次扣3.5分;

    (八)公司被實施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實施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采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4分;

    (九)公司被實施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每次扣6分;

    (十)公司被實施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8分。

    證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并評價,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予以扣分;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以及納入合并評價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采取限制業務活動等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按以上原則全額扣分。

    第十條 證券公司被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暫不接受提交的相關文件、限制從事相關業務或者限制會員權限、資格等紀律處分的,每次扣1.5 分;被采取其他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授權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采取措施的,比照執行。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反自律監管規則的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按上述原則予以扣分。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以及納入合并評價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或者子公司違反自律監管規則的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書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

    第十一條 就同一事項對證券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人員實施多項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項實施同一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證券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人員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客戶權益保護和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存在一定問題,按具體評價標準每項扣0.5分。已按本規定第九條予以扣分的,不重復扣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且事實情節清晰,在評價期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評價指標方面存在問題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標準進行扣分,合計不低于1.5分。

    證券公司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評價指標方面存在問題,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有效減輕或消除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標準至多扣1分。

    證券公司被其他監管部門或者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且相關事項涉及證券業務,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評價指標方面存在問題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扣分,具體扣分標準由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確定。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業務發展狀況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對應的具體指標或計算口徑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確定: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 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 分,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 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規模占自營投資總規模的比例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規模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0.25 分;

    (五)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 分,或者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其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規模占其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比例達到40%、30%、20%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六)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銷售權益類基金保有規模增量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或者基金投資顧問服務資產規模位于行業前10%、20%的,分別加1分、0.5 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七)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機構客戶買賣證券交易額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代理機構客戶買賣證券交易額占代理全部客戶買賣證券交易額的比例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 分、0.5分,或者基于柜臺與機構客戶對手方交易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八)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10 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或者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收入位于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前述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九)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證券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30%、20%、10%,且營業收入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十)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位于行業中位數以上,且凈資產收益率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分;

    (十一)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投入金額位于行業平均數以上,且投入金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項所列措施,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被扣分,或者境外子公司發生重大經營風險或違法違規的,不適用本條對應業務項的加分,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證券公司最近3個、4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新設證券公司經營不滿3年但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參照最近3個評價期內持續達標予以加分;證券公司被實施風險處置,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危及公司的持續經營,在評價期內通過變更控股股東等方式完成重大風險化解處置的,參照新設證券公司的相關標準執行;

    (二)證券公司評價期內風險覆蓋率達到130%且凈資本150億元以上、風險覆蓋率達到130%的,分別加2分、1分。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落實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對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可以申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以下簡稱專業評價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系統的穩定與安全、客戶服務與管理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機構可針對證券行業內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與客戶投訴等情況,對涉及的證券公司進行專業評價。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單位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企業文化建設情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服務資本市場重大改革情況、功能發揮情況等進行專項評價。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及專項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評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經專業評價機構評定,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客戶投訴是由于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進行扣分。

    第四章 類別劃分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被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的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為0分,定為E類公司。評價計分低于60分的證券公司,定為D類公司。

    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評價結果,事先確定A、B、C三大類別公司的相對比例,并根據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具體確定各類別、各級別公司的數量。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在市場變化中能較好地控制業務擴張的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者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或者沒有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報告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重要信息及變動情況,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可視情節下調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級別。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托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為D類。

    曾因適用前款規定被下調分類評價結果級別的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其自身或其負有責任的人員因同一事項被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不重復扣分,相關風險事件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的除外。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在自評時,若不如實說明存在問題,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將在應扣分事項上加倍扣分;自評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將視情節輕重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下調1至3 個級別。

    證券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評價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為D類。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以及證券公司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按照證券公司自評、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復核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自評。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采取的監管措施,經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署確認后,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證券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證券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將初審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與證券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進行復核并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原則上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將分類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對其分類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評價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述。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述后1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自評時隱瞞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證券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談話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證券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迅速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并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證券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證券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證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機構提出調整分類的申請,經派出機構初審后報中國證監會復核確定。

    上述分類調整屬于調高證券公司類別的,證券公司評價指標應當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準。

    第六章 分類評價結果使用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并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將作為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考慮因素。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審慎性考慮因素。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確定不同級別的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中國證監會授權的單位使用,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評價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控股的證券子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咨詢、私募資產管理、另類投資等業務的子公司,可以合并納入母公司分類評價,母子公司合并評價的,母公司的分類評價結果適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是指凈資本、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等指標;

    (二)本規定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授權履行相關職責的單位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數據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本規定所稱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是指公司一級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等,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公司及其納入合并評價的控股子公司的保薦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以及從事證券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等。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

    附件: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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