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網信辦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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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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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委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網信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中央網信辦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保障專項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有關要求,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現將《中央網信辦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8月15日
中央網信辦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組織實施好網絡安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更好滿足國家網絡安全戰略需求,服務國家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央網信辦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網安專項”)。
第三條 網安專項實施堅持服務國家需求、實戰應用導向、加強統籌協調的原則,將在國家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中有效使用、解決實際問題作為檢驗項目實施成效的標準。
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布局,發揮主責單位在行業需求凝練、政策標準制定、應用場景構建等方面的優勢,加快成果產出應用。放眼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開展協同攻關。
第四條 中央網信辦是網安專項的主責單位,對實施績效負總責,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局、國家數據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成立網安專項協調小組,負責指導需求凝練、項目布局、績效評價等工作。主責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提出重大需求、任務布局及網安專項設置建議,編制網安專項實施方案;
(二)制定網安專項管理制度,組織征集重大技術創新需求,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三)負責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承接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
(四)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網安專項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結驗收等。
第五條 中央網信辦網絡安全協調局作為主責司局,負責網安專項組織實施,組建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小組運行日常工作。
第六條 建立責任部門機制,充分發揮網絡安全相關部門在網安專項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原則上每個立項項目確定一個責任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實施,參與中期檢查、實施成效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中央網信辦根據網安專項管理需要提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議,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網安專項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資金撥付、過程管理、監督檢查、里程碑考核、綜合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中央網信辦對專業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對專業機構履行具體項目的日常監督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對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以及專業化能力等進行督導檢查。在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任務執行不力、資金使用違規、材料提交不實等問題,涉及專業機構審核把關不嚴、過程管理不到位的,倒查其管理失職責任。對專業機構的處理措施包括:警告、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扣減項目管理費、壓減任務委托數量、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
第八條 網安專項充分發揮網信領軍企業創新主體作用,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鼓勵支持有能力的網信企業牽頭承擔網安專項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九條 網安專項支持網絡安全實戰型人才培養,聚焦國家網絡安全重大戰略需求,培養一批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戰略型、創新型、尖端技能型網絡安全高端人才。
第十條 網安專項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中央網信辦組織編制網安專項實施方案,按程序報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要圍繞國家需求,聚焦網安專項擬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關鍵共性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和成果轉化等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并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第十二條 實施方案是網安專項項目安排的基本依據。年度項目安排應當按照實施方案部署開展。網安專項項目對科技研發、成果轉化、標準研制、產業培育實行同設計、同推進、同考核。
第十三條 年度項目部署應當圍繞國家網絡安全工作廣泛征集技術創新項目需求,需求提出單位包括:
(一)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
(三)黨政機關重要信息系統等重點防護對象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省級黨委網信辦;
(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五)高校、科研機構、行業領軍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型創新主體、學會協會、科研共同體。
相關單位提出項目需求,應當提供詳細的立項依據、實際應用場景、應用技術指標等。
第十四條 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根據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結合各單位提出的需求組織開展需求凝練,會同相關單位研究起草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研究內容、指標要求、責任部門、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避免交叉重復。
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應當就項目申報指南廣泛聽取部門、高校、科研機構、行業領軍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型創新主體、學會協會、科研共同體意見,書面征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和相關需求單位的意見,并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重后,經中央網信辦室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相關單位并按程序發布。公開指南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發布。自指南發布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誠信狀況良好。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符合《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限項要求,揭榜掛帥項目(課題)負責人無年齡限制。
第十七條 專業機構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中央網信辦同意后開展項目申報受理與評審工作,并根據指南要求和評審結果,提出年度項目安排建議(含預算),報中央網信辦批復后組織實施。
項目評審專家應是在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專家庫中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立項批復后,在中央網信辦和責任部門指導下,項目承擔單位研究起草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核心指標、考核方式、預期產生的重大研究成果和效益等。
項目任務書征求責任部門意見后,由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并報中央網信辦備案。專業機構按有關規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經費。
第三章 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網安專項項目檢查驗收包括中期檢查、自評估、實施成效評估、綜合績效評價等環節。檢查驗收充分發揮專家作用,中央網信辦會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推薦確定檢查驗收專家庫。
第二十條 在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下,責任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派員全程參加并嚴格把關。中期檢查專家不得少于11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其中責任部門推薦的專家不超過30%,其他專家由專業機構在檢查驗收專家庫中抽取,組長由責任部門確定。
中期檢查采用專家獨立投票打分方式進行,專家同意票數超過2/3且平均得分超過75分的項目,視為“通過”,否則為“未通過”,并根據專家投票打分情況形成中期檢查意見。對于“未通過”項目,設置半年整改期,仍然“未通過”的,按程序終止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周期滿2個月內,提交項目自評估報告和驗收申請。項目考核指標中涉及功能指標、性能指標的,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當委托第三方測評機構開展評估和測試,并出具報告。涉密項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第三方測評機構。項目考核指標中涉及示范應用的,應當請示范應用單位出具應用成效報告。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完成課題驗收后,再申請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后2個月內,責任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考核指標,對項目完成情況、項目成果應用、項目成果軟件開源和效益情況進行實施成效評估,以部門名義出具項目實施成效評估報告,提交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
科技成果評價突出市場和用戶導向,把引領產業發展、服務國家戰略、維護國家安全作為重要評價標準。
第二十三條 實施成效評估報告中應當對項目實施成效給出明確的評估意見,并詳細說明評估依據。評估意見分為四檔:
(一)“優”,項目能夠全面完成考核指標,項目成果有效解決實際問題,在國家網絡安全保障工作中得到充分應用,取得良好效益,較好滿足部門網絡安全工作需求;
(二)“良”,項目能夠全面完成考核指標,項目成果在國家網絡安全工作中得到應用,發揮一定作用,部分滿足部門網絡安全需求;
(三)“中”,項目能夠全面完成考核指標;
(四)“差”,項目未能全面完成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根據責任部門出具的實施成效評估報告,組織專業機構對項目成果、經費執行情況等進行綜合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出具驗收報告,提交中央網信辦作為結項依據。中央網信辦于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內,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對于責任部門實施成效評估意見為“差”的,原則上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未通過。
中央網信辦從責任部門實施成效評估意見為“優”的項目中評選產生優秀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第三方測評機構應從符合檢測資質、能力等相關要求的機構中選定,經責任部門同意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報專業機構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參加檢查驗收的人員應當為項目參與人員,未參與項目人員不得參加,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匯報項目實施情況,其他人員代為匯報的,應當報專業機構同意。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請托、干擾專家檢查驗收工作,一經發現核實,中期檢查和綜合績效評價按照“未通過”處理。
涉及示范應用的項目,專家組原則上應當通過現場考察的方式進行檢查驗收。
在檢查驗收過程中,涉及的專家名單、投票、打分表、過程意見等敏感信息內容,按照工作秘密進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檢查驗收公平公正,參與相關環節專家遵循回避原則。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如發現與該項目(課題)負責人或項目骨干存在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與項目組存在合作關系、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情況,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八條 科技部會同中央網信辦在項目驗收3年內組織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四章 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網安專項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托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可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青年科學家項目”等組織模式。
第三十條 堅持實戰應用導向,原則上不設立理論研究類項目。以應用為導向設置考核指標,考核指標由責任部門商項目承擔單位按程序確定,原則上不設置論文指標。確需利用網安專項項目成果發表論文的,應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有關要求進行標注。
第三十一條 堅決破“五唯”,對項目負責人無論文、學歷、職稱、資歷、項目經驗等方面要求,鼓勵有信心、有能力組織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的優勢團隊申報項目。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家督查制度,中央網信辦組織專家組開展網安專項研究成效督查,確保項目能夠完成預期目標,產生重大創新成果。專家督查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研究進展介紹,調研摸清項目實際進展、預期重大創新成果、存在問題;
(二)結合責任部門關于項目成果的考慮,指導項目承擔單位研究提出重大成果并持續推進創新研究;
(三)就項目創新成果向中央網信辦和責任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專家督查采用聽取匯報、現場考察等方式開展,主要目標是服務重大創新成果產出,相關督促工作要直奔主題,與中期檢查等管理工作區分開。
第三十三條 建立項目信息報送工作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向專業機構報送信息,主要報送內容為:
(一)重要工作進展信息,包括啟動會、中期檢查、專家督查、結項驗收等重要節點進展情況,以及領導同志批示、責任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調研和聽取工作匯報、呈報重要研究報告等情況;
(二)重大研究進展信息,包括項目關鍵指標完成情況、關鍵核心技術突破、示范應用成效等;
(三)研究報告信息,包括國內外同領域研究最新進展,以及在項目研究中發現的影響國家網絡安全的重大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專業機構收到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信息后,匯總整理報送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可以采取約稿等形式,通過專業機構要求重點關注的項目有針對性地報送信息。
第三十四條 建立重大問題風險及時報告機制,項目承擔單位發現項目重大問題風險時要及時向專業機構報告,專業機構發現項目執行、經費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違規問題風險時,應及時向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報告并按照有關要求采取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須作出調整的,按以下流程執行:
(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項目預算總額調劑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形成意見,或由專業機構直接提出意見,報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批復;
(二)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課題間預算調劑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審核批復,并報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審核批復報專業機構備案,專業機構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應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商責任部門同意后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況;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它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撤銷或終止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報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專業機構應通過調查核實或后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七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報網安專項管理辦公室商責任部門同意后批復。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未通過的,按原渠道追回項目結余中央財政資金,項目負責人暫停5年網安專項申報資格,對項目承擔單位行函勸誡。
第三十九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應當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行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于3個月內報告并履行項目(課題)負責人調整程序: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等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查處并作出違規行為認定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產生較大影響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分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項目(課題)負責人的情況。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遲報、漏報、瞞報上述情況的,暫停該單位2年網安專項申報資格。
第四十條 中央網信辦會同專業機構編制網安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中期執行情況報告,按程序報送科技部。
網安專項執行期結束后,中央網信辦會同專業機構對網安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報科技部。
第四十一條 網安專項執行期間,由于形勢變化或實施需要,需對網安專項主要任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專項執行的,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第四十二條 加強網安專項的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其成果,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三條 網安專項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網安專項創新成果(包括源代碼、配套文檔、實驗數據等)以適當方式開源共享。
第四十四條 按照“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采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創新活力。
第四十五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通過前補助、后補助、“里程碑”撥款等方式對具體項目分類支持。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網安專項建立全過程、多層次、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應以網安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中央網信辦對網安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按要求及時匯交監督檢查數據,推動數據共享。主責單位會同專業機構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并落實科技倫理監管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網安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涉及網安專項保密等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保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央網信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