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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評析

    [ 陸青 ]——(2013-8-29) / 已閱30532次

    [35]參見注[34]。
    [36]同注[13]。
    [37]參見注[2],第59頁。
    [38]參見李開國、張銑:《論預約的效力及其違約責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第113頁。
    [39]二者分別對應了上述英美法系中的“將進行談判的預約”(preliminary agreement to negotiate)和“帶未決條款的預約(preliminary agreement with open terms)”兩種。參見彭插三、楊璐:《預約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爭議問題》,《判解研究》2005年第1輯,第113頁。
    [40]參見注[39],第115頁。
    [41]同注[2],第58-59頁。
    [42]參見注[34]。
    [43]這一規(guī)則顯然受到訴訟法權(quán)威學者Chiovenda的影響,他認為,盡管意思表示的行為本身不能被強制,但并不表示這一行為的法律效果在義務的履行層面也如此。
    [44]《意大利民法典》第1351條:“未以法律規(guī)定的契約最終形式締結(jié)的預約無效!
    [45]參見注[34]。
    [46]See Henrich, Il contratto preliminare nelle prassi giuridica tedesca,in Riv. dir. civ.,2000, I, 691.
    [47]“若債務人已注定不能履行,仍強求締結(jié)一個合同,也就是‘不必要的概念法學型構(gòu)造(unnotige begriffs juristische Formalitat) ’。結(jié)果還是以直接判令賠償為佳!盢icolas R Herzog, Der Vorvertrag im schweizerischen und deutschen Schuldrecht,Rn357.轉(zhuǎn)引自湯文平:《德國預約制度研究》,《北方法學》2012年第1期,第152頁。
    [48]同注[2],第62頁。
    [49]參見注[2],第61-62頁。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觀點,信賴利益通常包括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其中,所受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的費用、已給付金錢的利息等;所失利益主要是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對于所受損失,主要包括四項內(nèi)容:(1)訂立預約合同所支付的各項費用,例如交通費、通訊費等;(2)準備為簽訂買賣合同所支付的費用,例如考察費、餐飲住所費等;(3)已付款項的法定孳息;(4)提供擔保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機會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該將進一步研究和討論。
    [50]參見注[2],第62頁。
    [51]同注[28],周江洪文。
    [52]蘇永欽:《尋找新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95頁。
    [53]See Di Majo, Obbligo a contrarre, in Enc. giur.,XXI, Roma, 1990, p.6.
    [54]此為一般原則,也不排除當事人作出解約定金的特別約定。比如約定“交付定金一方可拋棄定金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方可雙倍返還定金而解除合同!
    [55]梁慧星先生主張違約定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性質(zhì)上同于違約金,因此定金與損害賠償不得并用。參見注[13]。
    [56]同注[2],第64頁。
    [57]參見注[13]。
    [58]關(guān)于合同解除效果與違約責任的一般規(guī)則,參見陸青:《合同解除效果與違約責任—以請求權(quán)基礎(chǔ)為視角之檢討》,《北方法學》2012年第6期,第72-86頁。
    【參考文獻】
    {1}韓強:《論預約的效力與形態(tài)》,《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2}周江洪:《締約過程中的磋商義務及其責任》,《紹興文理學院學報》2010年第6期。
    {3}隋彭生:《論試用買賣的預約屬性》,《政治與法律》2012年第4期。
    {4}梁慧星:《預約合同解釋規(guī)則—買賣合同解釋(法釋[2012] 8號)第二條解讀》,載中國法學網(wǎng)http://www. iolaw. org. cn/showArticle. asp? id= 3462, 2012年11月16日訪問。
    {5}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出處:《法學家》2013年第3期

    總共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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