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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行政爭議的預防與解決路徑研究
    編號:99861
    書名:稅務行政爭議的預防與解決路徑研究
    作者:廖仕梅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25年8月
    入庫時間:2025-8-22
    定價:96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從剖析稅務行政爭議原因入手,分析不同稅務行政爭議預防及解決機制的優點與不足,提出建設性的完善意見。本書分為十四章,分別從稅務行政爭議預防及解決機制的法理分析、稅務行政爭議成因分析、稅務行政爭議當事人分析、稅務行政爭議預防機制分析、暢通稅務行政爭議救濟渠道、優化行政復議主渠道、推進稅務司法專業化、完善稅務行政爭議非訴解決機制,以及多元稅務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銜接與協調、納稅人在稅務行政爭議中的應對策略分析、稅務機關預防及減少稅務行政爭議的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展開系統研究,觀點務實中肯,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圖書目錄

    "目 錄
    導 論
    第一章 稅務行政爭議預防及解決機制的法理分析
     第一節 稅務爭議
      一、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憲法性稅收爭議
      二、國與國之間的國際稅收爭端
     第二節 稅務行政爭議的定義及特點
      一、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有平等化趨勢
      二、稅務行政爭議具有復雜性
      三、稅務行政爭議的解決程序具有特殊性
     第三節 多元稅務行政爭議預防及解決機制
      一、多元爭議解決機制
      二、多元稅務行政爭議預防及解決機制
      三、完善多元稅務行政爭議化解機制的意義
    第二章 稅務行政爭議成因分析
     第一節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或不合理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轉授權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三、增加納稅人義務或者減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四、與上位法沖突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五、合理性被質疑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第二節 稅收立法不完善
      一、稅收立法不足
      二、不夠合理的稅收立法
      三、滯后的稅收立法
      四、與其他部門法存在沖突的稅法規定
     第三節 稅收執法不規范
      一、缺乏合法依據
      二、對法定程序重視不夠
      三、對法規理解錯誤
      四、法治意識不足
     第四節 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不高
      一、缺乏稅法遵從意愿
      二、稅制復雜
      三、稅收違法成本低
      四、稅收違法行為缺乏道德約束
    第三章 稅務行政爭議當事人:稅務機關
     第一節 擁有廣義上的“立法”權
      一、稅務行政立法具有必要性
      二、稅務機關“立法”權存在的問題
      三、對稅務機關“立法”權的監管不力
     第二節 擁有準司法權
      一、稅務機關擁有準司法權
      二、稅務機關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第三節 擁有行政強制權
      一、稅務行政強制權大于一般行政強制權
      二、未明確催告程序為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三、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節 擁有自由裁量權
      一、核定征收中的自由裁量權
      二、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
      三、案件移送中的自由裁量權
      四、加處罰款的自由裁量權
    第四章 稅務行政爭議當事人:納稅人
     第一節 無處安放的陳述權與申辯權
      一、陳述權和申辯權的立法缺失
      二、附條件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節 障礙重重的稅收法律救濟權
      一、附條件的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二、易守難攻的自由裁量權
      三、立法漏洞增加維權難度
     第三節 納稅人不愿意行使稅收法律救濟權
      一、對維權缺乏信心
      二、對徹查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擔心
      三、對稅務機關報復行為的擔心
     第四節 納稅人很少行使稅收法律救濟權
    第五章 稅務行政爭議預防機制:稅務約談
     第一節 稅務約談的理論定位
      一、稅務約談不是糾紛解決機制
      二、稅務約談屬于爭議預防機制
      三、稅收約談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
      四、稅務約談不同于和解及調解
      五、稅務約談不同于詢問
     第二節 稅務約談的功能定位
      一、創建公平對話平臺
      二、對納稅人違法預警
      三、避免稅務機關執法錯誤
      四、達成口頭協議
     第三節 稅務約談的立法缺失
      一、稅務約談缺乏法律依據
      二、稅務約談的適用范圍過窄
      三、對約談中有欺詐行為的納稅人缺乏懲戒措施
      四、對納稅人的權益保護不夠
     第四節 比較法視野下的稅務約談制度
      一、美國的稅務約談制度
      二、澳大利亞的稅務約談制度
     第五節 完善稅務約談機制的建議
      一、以法律形式規范約談
      二、擴大稅務約談的適用范圍
      三、立法應當寬嚴相濟
      四、注重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第六章 稅務行政爭議預防機制:處罰聽證
     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理論定位
      一、處罰聽證不是糾紛解決機制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稅務行政爭議預防機制
     第二節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功能定位
      一、有利于納稅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二、有利于稅務機關采納納稅人的意見
      三、有利于納稅人接受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
      四、有利于提升處罰決定的正確性
     第三節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
     第四節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機制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一、處罰聽證范圍太小、部分標準不明確及完善建議
      二、納稅人的聽證權未得到充分保障及完善建議
      三、關于聽證主持人制度不完善的問題及建議
      四、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規則不明確的問題及建議
      五、聽證公開制度不完善及建議
    第七章 暢通救濟渠道:廢除清稅前置條件
     第一節 立法目的視閾下的清稅前置條件
      一、清稅前置條件與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
      二、清稅前置條件與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三、清稅前置條件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憲法視閾下的清稅前置條件
      一、清稅前置條件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清稅前置條件與尊重和保障人權
      三、清稅前置條件與納稅人的財產權
      四、清稅前置條件與依法治國
     第三節 行政程序法視閾下的清稅前置條件
      一、《行政復議法》視閾下的清稅前置條件
      二、《行政訴訟法》視閾下的清稅前置條件
      三、《行政強制法》視閾下的清稅前置條件
     第四節 清稅前置條件的廢止與案件數量增長
    第八章 行政復議:化解稅務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第一節 行政復議發揮化解稅務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學理分析
      一、稅務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化
      二、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審理范圍
      三、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審理權限
      四、稅務行政復議在其他國家的作用
     第二節 行政復議化解稅務行政爭議面臨的制度困境
      一、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獨立性
      二、書面審理方式
      三、稅務行政復議人員的職業化
      四、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公信力
      五、稅務機關的自行糾錯機制
     第三節 促進行政復議成為化解稅務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制度設想
      一、在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稅務行政復議處
      二、建設職業化及專業化的稅務行政復議人才隊伍
      三、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
      四、以聽證審理為原則
    第九章 稅務行政訴訟:稅務司法專業化
     第一節 稅務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
      一、普通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面臨的挑戰
      二、稅務法官隊伍的組建
     第二節 設立稅務法院
      一、設立稅務法院的必要性
      二、域外稅務法院
      三、稅務法院的制度構建
     第三節 促進稅務司法專業化的其他措施
      一、對稅務行政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
      二、落實行政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三、將行政復議機關排除在被告名單之外
    第十章 稅務行政爭議非訴解決機制:調解
     第一節 調解機制的優勢
      一、調解能滿足審理機關的需求
      二、調解有利于避免立法差異帶來的困擾
      三、調解能滿足納稅人的需求
      四、調解能滿足稅務機關的需求
     第二節 適用調解處理稅務行政爭議的困境
      一、清稅前置條件阻礙調解作用的發揮
      二、稅務行政調解程序制度不完善
      三、缺少合格的稅務行政案件調解員
      四、可以適用調解方式處理的稅務行政爭議很少
     第三節 域外稅務行政爭議中的調解
      一、美國的調解制度
      二、澳大利亞的調解制度
      三、不允許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國家及地區
     第四節 稅務行政爭議調解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保障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救濟權
      二、培訓稅務行政爭議調解員
      三、完善行政復議階段的調解程序
      四、擴大調解的適用范圍
    第十一章 稅務行政爭議非訴解決機制:和解
     第一節 適用和解機制處理稅務行政爭議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 國外稅務行政爭議中的和解機制
      一、對和解機制適用范圍作出適當限制的國家
      二、法律未提及稅務行政爭議和解機制的國家
      三、對和解方式“禁而不止”的國家
     第三節 稅務行政爭議和解制度完善建議
      一、《行政訴訟法》認可和解機制
      二、擴大和解適用范圍
      三、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第十二章 多元稅務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銜接與協調
     第一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的銜接及協調
      一、賦予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選擇權
      二、統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
     第二節 調解與行政復議的銜接與協調
      一、行政復議前調解與行政復議的銜接與協調
      二、行政復議中調解與行政復議的銜接與協調
     第三節 調解與稅務行政訴訟的銜接及協調
      一、經過復議的稅務行政爭議更適合訴中調解
      二、加大法院在訴前調解中的引導、促進及監督作用
      三、特邀專業調解員以促成稅務行政爭議調解
      四、法院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聯合設立調解中心
     第四節 和解與稅務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銜接及協調
      一、保障行政復議聽證權以提升和解成功率
      二、賦予稅務行政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三、將和解貫穿于稅務行政訴訟全過程
      四、法院應當引導和監督稅務行政爭議和解
    第十三章 納稅人在稅務行政爭議中的應對策略分析
     第一節 稅務行為合規
      一、故意違法者需要樹立正確的稅收觀念
      二、“被逼無奈”型納稅人需要稅務合規計劃
      三、“無知”型納稅人需要合規咨詢
     第二節 勇于維權
     第三節 尋求專業幫助
     第四節 清稅前置條件的應對
      一、提前做好清稅準備
      二、充分利用從非納稅爭議中獲得的法律救濟權
      三、突破清稅前置屏障
      四、爭取行政復議前調解
     第五節 正確面對維權難點
      一、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二、稅務機關的程序違法行為
      三、稅務機關執法明顯不當
    第十四章 稅務機關預防及減少稅務行政爭議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節 正確認識執法風險
      一、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二、稅務人員對執法風險的誤解
      三、錯誤的執法風險認知給納稅人帶來的危害
      四、稅務人員規避執法風險的措施
     第二節 依法征管
      一、統一公開規章與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稅務人員守法
      三、公平公正執法
      四、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節 保障納稅人的法律救濟權
      一、依法配合納稅人辦理納稅擔保手續
      二、保障延期內清稅者的法律救濟權
      三、保護被限制法律救濟權的納稅人
    結 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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